《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通过 9月1日起实施

2017-06-11 17:07:03      点击:
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总结《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海口市新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新城乡规划条例对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限、程序、时限等作出规定。条例根据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口市的实际情况,分别对规划条件的内容、变更以及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或者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规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处理问题等作出专门规定,强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出让合同无效”。

条例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程序、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遵循便民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条例对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必须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对临时建筑的批准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强调临时建筑的特点是结构比较简易、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一般不超过9米,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条例提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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