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重拳”打击违建 最高可处罚工程造价的10%
2017-06-11 17:16:11 点击:
记者从昨天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推动海口市城乡规划滞后、管理不到位以及临时建设、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的解决,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违法建设可停水停电
条例规定,海口市将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另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私宅规划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主城区内私有房屋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昨日,海口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主城区内的私宅并不是不可以报建,只要符合规划可以片区报建,国兴大道的晋江花园等多个片区私宅就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片区报建的。另外,海口主城区私宅规划管理办法近期将上报政府常务会议。
违法建设将严肃处罚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变更建筑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建设可停水停电
条例规定,海口市将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另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私宅规划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主城区内私有房屋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昨日,海口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主城区内的私宅并不是不可以报建,只要符合规划可以片区报建,国兴大道的晋江花园等多个片区私宅就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片区报建的。另外,海口主城区私宅规划管理办法近期将上报政府常务会议。
违法建设将严肃处罚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变更建筑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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